未包含在新方法指令中且其上沒有CE標志的產品不允許以這種方式進入歐盟國家。與歐盟達成關稅同盟協議后,我國將無法生產和銷售此類產品。包含在指令CE 標簽中的產品組中的產品不能生產和銷售。
來自其他第三國的產品也必須在產品上有CE認證標志才能發(fā)送到成員國。換句話說,這些在第三國生產的產品必須符合根據生物的健康和安全以及環(huán)境條件確定的標準和技術要求。這種一致性,從產品的設計工作到生產階段,都要求符合性評估過程。然而,這種合規(guī)責任在于歐盟國家的進口商公司。換句話說,進口公司必須確保他們進口的產品符合歐盟規(guī)范。
作為一般規(guī)則,生產商有責任將產品引入帶有 CE 標簽(CE 認證),即在產品上貼上 CE 標簽。
CE 標簽表明該產品已按照新方法指令制造和認證。所以CE標志是表明產品在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動植物生命健康、環(huán)境和消費者保護等方面具有最低安全條件的標志。
在實踐中,CE 標志被非法放置在產品上。有些人和公司使用這種方式將在歐盟以外生產的產品運送到歐盟市場。最常用的方法是使用China Export(中國出口)的首字母,而不是法語Conformité Européenne表達的首字母。此外,CE 字母被放置在與原始產品無法區(qū)分的產品上。
另一個違規(guī)行為是在沒有準備有關產品的技術文件的情況下將CE標簽貼在產品上。繼續(xù)對此類不當行為進行整治和嚴厲處罰。
CE 認證和產品在歐盟的自由流通和技術壁壘的消除。當然,它也為制造商企業(yè)提供了強化公司形象和獲得競爭優(yōu)勢等優(yōu)勢。另一方面,我國的生產商有機會創(chuàng)造一個全球市場,而不僅僅是在統(tǒng)一國家。
為什么與公眾做生意需要CE證書
在我國與歐盟關系的背景下,對外貿易部進行了技術立法協調研究。在相關公共機構參與的工作結束時,在 1997 年,確定了將在 300 個主要標題下協調 32 項指令、法規(guī)和決定的公共機構。這些機構是工業(yè)和貿易部、衛(wèi)生部、外貿部和環(huán)境與運輸部。
此外,為了使我國的標準化體系與歐盟體系平行,制定了編號為2002的產品技術立法制定和實施法,該法于4703年生效。這部法律簡稱為框架法。該法規(guī)定了產品投放市場的條件、生產商和分銷商的責任、合格評定機構和在我國設立的指定機構的義務、市場監(jiān)督和檢查的研究,以及產品在市場上的評估、禁止和處置。根據該法,通過了以下規(guī)定:
實施合格評定機構和公告機構條例
實施關于在產品上粘貼和使用 CE 合格標志的規(guī)定
產品市場監(jiān)督檢驗條例
歐盟與土耳其技術法規(guī)和標準通知條例之間
遵循這些法律安排,新方法指令法規(guī)和產品CE 標簽設想生效的技術立法已經生效。此外,這些指令所指的標準也是土耳其統(tǒng)一標準。此后,在我國生產并投放國內市場的產品必須強制執(zhí)行CE標志。土耳其標準協會是一個準備所需標準、提供實驗室和認證服務并協調 EN 標準(歐洲標準)的組織,這些標準在歐盟技術立法的實施中具有重要作用。
與歐盟簽訂關稅同盟協定后,工業(yè)品和加工農產品貿易的所有必要技術安排已經完成,我國開始對第三國實施歐盟共同關稅。這樣,指令中包含的產品就必須加上 CE 標志。所以對于私人或公共機構或組織的產品他們必須拿CE文件。
出于這個原因,如果主題與指令中的產品組之一相關,則需要生產商公司提供 CE 證書,以便在投標條件之間或稍后在申請期間進行搜索。